獅 子 會 中 學
學生會會章

第一章 總綱
(一) 定名: 獅子會中學學生會 (The Student Union of Lions College)
(二) 會址: 葵芳興盛路90號
(三) 宗旨: (1)透過活動培養會員領導才能,團結同學,並培養會員的歸屬感。
(2)作為會員與校方之橋樑,反映同學意見,增進同學與校方之聯繫。
(3)加強與友校學生會及其他機構之聯繫。
(4)為會員謀福利。
(四) 組織: (1)本會為隸屬獅子會中學之學生組織。
(2)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3)由全體會員於每學年之十一月投票,選出委員十名,組成幹事會。

第二章 會員
(一) 資格: 現就讀本校學生均為本會會員。
(二) 權利: (1)會員均有選舉權、被選權、提議權、表決權及罷免權。
(2)任何會員欲行使罷免權,首先須得到半數會員和議,然後召開會員大
會,經全體會員投票,若贊成票數超過會員人數三分之二,罷免權即 時生效。
(三) 會籍: (1)如會員畢業或中途退學,其學生會會籍立即終止,所繳付之會費不予
退還。
(2)如會員觸犯刑事,經法庭判決有罪,幹事會與顧問委員會商討後可終
止其一切會員權利。
(3)以上條文(2)由幹事會執行。
(四) 義務: (1)遵守本會會章,協助本會推行一切會務。
(2)繳交會費。
(五) 紀律: 如會員有損害本會名聲之行為,經幹事會警告,屢勸不改,幹事會有權
以三分之二或以上贊同票通過決議,終止其一切會員權利。會員可向顧問委員會上訴,裁決由顧問委員會作最後決定。

第三章 幹事會選舉
(一) 幹事會選舉守則由顧問委員會全權負責制定、公佈及執行。
(二) 幹事會大選於每年十一月前以全民投票舉行,如未能選出幹事會時,大選期可延
至是年十二月舉行,同學可再組內閣競選,但需經顧問委員會通過,方可進行選
舉活動。
(三) 凡本會基本會員四人可組內閣,職位不可跨閣競選,惟侯選人須包括會長、副會長、 秘書及財政;其餘職位待該內閣當選後再向顧問委員會提交,待接納通過。
(四) 當選內閣須於當選後十個上課天內向顧問委員會提交幹事會各成員名單、全年財
政預算及工作計劃。
(五) 若侯選內閣之最高票數未能達到投票人數三分之一,則須在一星期內運用全民投
票,提出對該內閣之信任票,該當選內閣須得三分之一或以上信任投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競選活動
(一) 一切競選活動由顧問二人及上屆幹事會三人(第一屆除外)組成之五人「選舉委員
會」主持。
(二) 在指定日期內,各會員可向「選舉委員會」索取及提交「內閣提名表格」。
(三) 被接納之侯選內閣可由學生會贊助競選經費上限$2000, 由各內閣均分(實報實銷)(第一屆由校方資助)。
(四) 校方可為侯選內閣油印宣傳單張給全校學生會員。
(五) 選舉活動由全體基本會員以不記名方式投票進行。
(六) 若只有一個內閣競選時,則需有全體會員三分之一或以上的信任票方為當選。
(七) 若有兩個或以上內閣競選時,則獲較多選票之內閣當選;若有兩個或以上內閣所
獲票數相同時,一星期後再進行選舉,如票數再相同時,則交由「顧問委員會」
表決。
(八) 內閣選出後十個上課天內,須向顧問委員會遞交當選內閣名單。

第五章 選舉守則
(一) 選舉守則乃依照學生會章程制定,一切以學生會章程為準。
(二) 選舉事務由五人之「選舉委員會」主持。首屆由顧問老師主持,第二屆開始由顧問老師及上屆幹事會代表組成。
(三) 凡本會基本會員均有提名權、選舉權、被選權及表決權。
(四) 幹事會席如下:
會長 一人 副會長 一人 秘書 一人
財政 一人 核數 一人 康樂 一人
學術 一人 福利 一人 宣傳 一人
總務 一人
(五) 凡本會基本成員四人可組內閣,職位不可跨閣競選,而侯選人須包括主席、副主
席、秘書及財政。
(六) 幹事會以內閣形式競選,侯選內閣須得四位基本會員提名並填妥「內閣提名表格」,
交由「選舉委員會」審核,蓋印方為有效。
(七) 提名表格蓋印後兩個上課天張貼出來,一切資料不得更改,退出競選者除外。
(八) 「選舉委員會」得邀請適合的會員進行點票,顧問委員會進行監票。
(九) 若侯選內閣之最高票數未能達到投票人數三分之一,「選舉委員會」則須在七
個上課天內運用全民投票,提出對該內閣之信任投票,該當選內閣須得三分之一
或以上信任投票方為有效。
(十) 「選舉委員會」之工作至新一屆學生會誕生後方解散。

本章節如有未盡善之處,「選舉委員會」可建議修改,由全民投票通過。

第六章 幹事會
(一) 組織: 成員共十人,以內閣全民投票選出。
1) 會 長(一人) - 主理一切會務行政事宜,召開及主持幹事會會議,
對外代表本會。
2) 副會長(一人) -- 協助主席處理會務,當主席缺席時,暫代其職務;
並同時兼任司庫。
3) 秘 書(一人) -- 負責本會一切書信、檔案、會議記錄事宜,會同
主席訂出議程,通告會員。
4) 財 政(一人) -- 負責本會一切財政報告記錄及預算。
5) 核 數(一人) -- 負責審核本會的財政狀況,每三至四個月一次向
外公佈財政報告。
6) 康 樂(一人) -- 負責本會一切康樂、聯誼及體育事宜。
7) 學 術(一人) -- 負責本會一切學術及出版事宜。
8) 福 利(一人) -- 負責本會一切福利事宜。
9) 宣 傳(一人) -- 負責本會一切宣傳事宜。
10) 總 務(一人) -- 負責本會一般總務事宜。
(二) 權力:為本會之行政組織。
(三) 功能及責任:
1) 任期:幹事會之任期至下屆幹事會成立。
2) 幹事會會議:
(1) 常務會議
由主席召開會議。秘書必須於會議前三個工作天發出議程知會會長、顧問委員會及全體幹事。議程及會議紀錄以書面方式向全體會員公佈。
(2) 特別會議
遇有特別事故,或經三分之一幹事聯署要求,會長可召開特別會議,秘書必須於會議前二十四小時發出議程,並通知顧問委員會及全體幹事。議程及會議記錄以書面方式向全體會員公佈。
(3) 法定人數
幹事會之法定人數為全體幹事半數或以上。
(4) 議案成立
幹事會之議決須得出席並參加投票幹事人數以多數贊成方為合法通過,如票數相等,由會長投決定票。
(四) 遺缺:會長有遺缺時由副會長遞補。幹事會有遺缺時並得被提名人同意後,由會
長提名交顧問委員會通過遞補。
(五) 幹事會會議:
(一) 所有會員有權列席幹事會會議,惟無動議、和議及投票權。
(二) 幹事會會長及秘書為本會之當然會長及秘書。若會長缺席,會議則由副會長主持。
(三) 議案通過需獲簡單多票數支持。
(四) 每一議題投票以舉手方式進行,每人只可舉手一次。
(五) 會長只可投決定性一票。
(六) 會議紀錄必須在開會後七個上課天內完成。

第七章 顧問委員會
(一) 組成:
(1) 校長為本會的當然顧問。
(2) 由校長邀請老師、家長及社工擔任。
(二) 職權:
(1) 審批通過財政預算、工作計劃、財政報告和工作報告。
(2) 協調各項活動,監察幹事會工作。
(3) 策劃及組織全民投票,選舉幹事會。
(4) 負責解釋會章及建議修改會章。
(5) 顧問委員會對本會之活動及議決有最後之決定權。


第八章 財政
(一) 會費:
(1) 會員每年須繳付會費。會費由顧問委員會與校長共同商議後,由校方向教署
申請批准。
(2) 會員如中途離校,所有會費均不予以發還。
(二) 用途:
(1) 添置學生會設備及物資。
(2) 支付學生會行政費用及經常性活動開支。
(三) 會費存放:
會費由兩位顧問代表學生會聯名存入銀行,支用時需由會長、財政、顧問委員會主席簽署,方能提款。
(四) 財政報告:
(1) 幹事會須於當選後七個上課天內向顧問委員會提交財政預算,每三至四個由核數審核後,向外公佈財政報告。
(2) 全會之財政報告須於任期完結前最後七個上課天由會長及顧問委員會審核妥當交新一屆幹事會收。
(五) 儲備金:
(1) 每年度之幹事會財政盈餘均累積為本會儲備金。
(2) 凡儲備金運用之建議,須經會長會同幹事會全體三分之二及顧問委員會通過為有效。
(3) 儲備金用途限於改良、擴充本會之會務、資產及長遠發展。

第九章 校外聯繫
學生會參加校外聯校活動,須得會長及顧問委員會同意,方可進行。


第十章 其他
(一) 會議場所
凡本會之會議,須在校內舉行。如遇特殊情況,在顧問同意在場,方可在外
舉行。
(二) 會章生效
本會會章經全民投票通過,並經校方批准,自公佈日起生效。
(三) 會章修訂
會章修訂草案須經幹事會三分之二人同意,由全民投票通過,並經校長核准方為有效。
(四) 本會與外界之一切活動,須事先經顧問委員會及會長同意,方可進行。
(五) 校方對本會活動及議決案有最後否決權。